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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处罚;
(三)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本基准正文表格中的“违法情节认定”一栏,根据一定标准确定了裁量档次的,优先适用该标准确定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在已确定的裁量档次中,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可以按照该档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可以按照该档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从重进行裁量:
(一)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被社会舆论或媒体广泛关注的;
(四)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理由。
第十五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没有体现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
(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第十六条 重大、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一)本基准正文表格中的“违法情节认定”一栏中,质量、安全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件2、附件3。
(二)本基准正文表格中的“违法情节与后果”一栏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本基准正文表格中的“以上”“以下”含义均同对应法律原文含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xls
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的安全事故等级.docx
附件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的质量事故等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