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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规公[2015]54号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增强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对城乡规划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现将《恩平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示,望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5年6月23日-2015年7月23日。
网上公示网址:http://guihua.enping.gov.cn/index.asp
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书面意见并写明真实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地址。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林先生
咨询电话:(0750)7821887
恩平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6月23日
恩平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产出效率,完善龙头企业或产业集群发展配套环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科学规划和试行商品厂房项目,规范商品厂房项目的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参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恩平市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开发商品厂房,销售、出租商品厂房或者转让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我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以合法合规、适度创新为原则,以“镇区规划申请、部门联合评审、规范报建审批、严格批后监管”的管理方式,规范有序地推进商品厂房租售市场的发展。
第二章 准入审批
第四条 成立“恩平市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分管领导、市府办公室、市发改局、科工商务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审议商品厂房发展规划、有关评估报告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联络、召集等日常工作安排。
第五条 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型商品厂房项目,主要是以标准厂房为主,侧重为产业集群发展提供新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重点考虑市产业转移园区及土地资源紧张,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比较高的镇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用地:
达到一定规模的锌铁棚改造项目用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拍挂文件或出让合同有明确产业类型的工业用地,不允许开发商品厂房项目。
第七条 项目开发主体必须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组建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相关经营许可、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组建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
第八条 新设立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住建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取得商品厂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务部门房地产备案手续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上款规定的文件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备案。
市住建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三章 报建审批
第九条 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拟开发项目符合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用地条件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园区或所在镇区征求意见: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已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凭市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
(二)年度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三)工商局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五)有职称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建筑工程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人,财务初级职称1人)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六)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批文;
(七)绿化报建相关资料;
(八)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凭园区或所在镇区出具的意见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核意见,涉及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还需凭商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相关立项、报建手续(相关手续可参照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商品厂房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划审批和建筑标准:
(一)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未编制控规的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0-3.5,厂房建筑层数控制在9层以内,限高50米,配套服务设施用房限高100米。
(三)严格审查划分单元分区,明确标注租赁单元:每个单元均应符合交通、消防安全要求,每个最小单元必须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适用;对于产业型商业厂房,最小单元为单栋厂房的整层,在方案审查时必须明确。
(四)项目应参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物业管理用房,对于配套服务用房,交通、消防等安全规范须参照居住或商业办公楼有关技术规范。
(五)禁止商品厂房变相成为商业、住宅用房。严格审核设计图纸,凡商品厂房建筑设计图纸,不得有诸如厨房、阳台、烟道等居住功能设计内容(配套用房除外,宿舍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5%),配套用房不得出售。
(六)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交通、消防、环保、人防等技术规范。
(七)必须提供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控规”规定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
(八)若为“三旧改造”地块,则须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按有关程序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款,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容积率约定的,按照约定容积率计算补缴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容积率约定的,按2.5基准容积率计算补缴地价款。
第四章 销售与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预售商品厂房时,必须经市住建部门批准,并领取商品厂房预售许可证。经批准预售的商品厂房,在刊登售房广告时,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申请商品厂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预售商品厂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与无查封登记记录);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
(五)预售项目楼盘表;
(六)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已验证复印件;
(七)申请预售说明报告(包括商品房的位置、地点、型号、栋号、面积、户数、装修标准、售价、销售计划等,必须确定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和写明目前工程进度。工程进度要求为7层及7层以下要全部封顶,7层以上要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商品房预售现场进度勘查登记表、销售价格表;
(八)商品厂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九)经测量公司出具房屋测绘报告;
(十)预售款监管账户证明文件;
(十一)预售公示资料;
(十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备案文件;
(十三)经公安核准的门牌地址证明;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市住建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商品厂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预售商品厂房时,买卖双方须订立预购合同,预购合同应包括厂房的位置、地点配套设施、荷载标准、使用功能、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恩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证项目平面图等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
(二)土地权利证书、用地宗地图;
(三)楼盘用地示意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买受人身份证明文件;
(七)《恩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商品厂房预售监管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组织实施开发地块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和绿化工程建设。已建成的商品厂房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新建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当自厂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确认产权,领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市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购买商品厂房应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交维修资金,缴交标准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商品厂房权属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复书及规划验收图纸);
(六)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
(七)修建人防工程的报建、验收资料或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核准意见;
(八)房地产测绘报告;
(九)经公安核准的门牌地址证明;
(十)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出售厂房时,买卖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并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权属转移登记。
办理房地产所有权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商业厂房出售最小单元划分以规划报建时单元划分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对于用于租赁的商品厂房,必须与承租方到市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否则可对房地产企业或产权所有者进行惩处。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资格证明材料;
(五)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出售厂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厂房总建筑面积的80%,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租赁单元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章 批后监管与动态评估、管控
第二十四条 园区及镇区负责平时对商品厂房项目的监管与服务工作,并编写辖区范围内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的年度发展评估报告,并报送领导小组审议。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业人员组建评估及监管工作组,对各个商品厂房开发项目进行年度或不定期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开发资质证书。如有违反者,由发证机关根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开发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图纸施工。监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施工监管中如发现违建问题,应及时向规划及执法部门反馈情况,迅速依法依规予以制止。不能整改者,不得办理规划验收和综合验收,停办预售许可和确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凡经批准建设的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如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等部门不得进行相关验收手续,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住建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该企业及其股东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厂房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厂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园区及镇区必须加强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审批后的施工及租售监管工作,若出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销售等重大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停止该区今后同类项目的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