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教育局 恩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恩平市民政局 恩平市财政局 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恩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细则》的通知
EPBG2025001
各民办幼儿园:
为促进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恩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恩平市教育局 恩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恩平市民政局 恩平市财政局
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联系人:市教育局葛彦昊,联系电话:0750-7739289)
恩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广东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粤教基〔2022〕36号)和《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粤教基〔2022〕21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幼儿园开办一年以上,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0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恩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基本达到《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粤教基〔2023〕4号)规定的办园标准。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人员配备符合《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粤机编办〔2012〕232号)要求,园长、教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具有相关资格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工资水平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县域最低工资标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求进行管理,不需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直接认定,且幼儿园不得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满后,经教育部门复核后可转入下一周期。
3.申报材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恩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审批表》、有效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文件、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收费公示材料、教师和保育员学历及资格证、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材料、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材料。
4.申报时间。幼儿园每年11月前向教育部门提出申报。
5.评审和认定。教育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审。评审和认定工作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通过评审和公示的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发文认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报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江门市教育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三)退出机制
1.实行自愿申报退出原则。按照自愿的原则,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2.实施取消资格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教育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
3.建立追究责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等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教育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二)加大财政扶持
统筹中央、省和本地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奖补资金,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三)加强保教帮扶
教育部门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统一纳入本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从公办幼儿园教师中挑选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需要加强业务指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业务指导。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二)加强教师管理
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各幼儿园应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出现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各幼儿园要加强教师队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稳定性。
(三)加强收费管理
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幼儿园办园成本、办园质量、政府投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为城区每人每学期5000元,乡镇每人每学期4000元,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并将收费标准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四)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问题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幼儿园举办者,取消其在本市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五)加强社会监督
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教育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四、工作要求
(一)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结合各部门职能强化统筹、密切配合,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支持和保教帮扶。
(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落实中央、省和市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关经费,依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统计和备案工作。
(三)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五、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