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划计划

关于印发恩平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PFG2020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六届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恩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恩平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顺利施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种类型的水库大坝。山塘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适用。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山塘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

  本规定关于水库大坝的内容,除特别说明以外,均适用于山塘。

  第三条兴建、扩建、改建水库大坝及除险加固工程,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实施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有关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按审批程序,经有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水库大坝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对大、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的观测项目,有条件的,应配置遥控观测、自动记录装置等设备;没有上述条件的和其他小型水库必须配置常规的观测设备。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四条水库大坝工程建设、改造、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项目,应当通过有关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技术指标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要求开展施工建设及施工管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

  第五条水库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应当由水库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桩标志。

  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严禁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的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妨碍水库大坝安全的,应予拆除;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进行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七条禁止在水库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水库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对确因交通需要,必须以大坝坝顶为交通公路的,经科学论证后,由恩平市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但应当采取相应维护措施。

  第八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型水库不少于三人;小型水库不少于二人;山塘不少于一人;其他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不少于一人。

  第九条利用水库大坝进行综合经营,如发电、供水、养殖、旅游开发等,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水库的行洪、抗旱调度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不得随意蓄高水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应当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控制运用计划,一并报送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中型水库的控制运用计划经恩平市三防指挥部审核,报江门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广东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的控制运用计划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恩平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江门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省定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m坝长的储备量)

111.png

  第十二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或授权防洪抗旱调度单位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会同有关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批准,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对水库大坝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除锦江水库由江门市管理外,西坑、良西、青南角、凤子山、宝鸭仔、马山、大带、茶山坑水库均由我市直属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镇级管理。各级管理必须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并签订有关责任书。

  山塘的安全管理由所在镇负总责,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山塘业主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全市小(一)型以上水库大坝必须配备性能可靠的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水库大坝一旦发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保坝应急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波及范围地区发出警报,按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将情况向上级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及巡查制度。汛期、暴雨天、台风天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必须要加强监控、巡查。

  如在检查、鉴定、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处理,遇重大安全隐患或险情,必须立即上报。水库大坝安全检查、鉴定、巡查的项目包括:

  (一)土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体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浆砌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防渗体裂缝、穿孔及老化等。

  (三)金属结构件和电器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脱焊、锤钉松脱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四)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三)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门开启度,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五)泄水、输水建筑物。过流能力,裂缝、渗漏、消能、防冲以及水流形态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六)水库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七条水库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测制度,大、中型水库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泥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的观测项目视具体情况可适当简略。

  第十八条水库大坝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学习后上岗工作。

  水库大坝防汛责任人应积极参加防汛抢险技术培训学习,全面了解水库大坝情况,掌握水库大坝可能出现的险情和所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水库大坝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无法通过除险加固措施消除险情,需要废弃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水库大坝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督促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图片解读:恩平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文本解读:恩平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