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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恩平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恩平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图片解读:恩平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种类型的水库大坝。山塘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适用。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关于水库大坝防洪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5.《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6.《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

  7.《恩平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水库大坝的范围及山塘、其他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的定义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山塘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

  四、关于水库大坝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定

  (一)设计文件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二)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程序: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技术管理程序。

  (三)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具有相应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四)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程序:由有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关于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项目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确定:应当通过有关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

  (二)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施工资质

  (三)施工要求:严格依照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技术指标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要求开展施工建设及施工管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

  六、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库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应当由水库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桩标志。

  在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绝对禁止的行为:

  (一)严禁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在水库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

  在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相对禁止的行为:

  (一)未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的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妨碍水库大坝安全的,应予拆除。

  (二)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水库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七、关于水库大坝管理规定

  对水库大坝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除锦江水库由江门市管理外,西坑、良西、青南角、凤子山、宝鸭仔、马山、大带、茶山坑水库均由我市直属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镇级管理。

  (一)人员管理

  水库大坝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型水库不少于三人;小型水库不少于二人;山塘不少于一人;其他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不少于一人。

  (二)综合经营管理

  利用水库大坝进行综合经营,如发电、供水、养殖、旅游开发等,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水库的行洪、抗旱调度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不得随意蓄高水位。

  (三)防洪抢险管理

  1、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应当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控制运用计划。

  中型水库的控制运用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如下:


1.png


  小型水库的控制运用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如下:


  2.png


  2、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省定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m坝长的储备量)

111.png

  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批准程序:  3、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3.png


  4、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批准。

  5、水库大坝一旦发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保坝应急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波及范围地区发出警报,按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将情况向上级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检查、鉴定、巡查制度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及巡查制度

  安全检查、鉴定、巡查的项目包括:

  (一)土坝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

  (三)金属结构件和电器设备

  (四)闸门和启闭机

  (五)泄水、输水建筑物

  (六)水库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五)定期观测制度

  水库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测制度。

  大、中型水库必须观测的项目有: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

  (二)泥凝土坝和浆砌石坝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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