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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恩平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平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恩平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61号)、《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93号)、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08〕22号)和江门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08〕55号)的精神,我市决定从2008年4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确保隐患治理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共广东省委十届二次全会、恩平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制度,强化监管,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积极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各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一)全面排查治理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做到家底清、隐患明,并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
 
  (二)落实各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事故惩治力度,对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做到发现后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限期整改,并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三)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组织纪律)和“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行为。
 
  (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的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并贯穿到安全生产管理之中,常抓不懈。
  三、组织领导
 
  成立恩平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较大以上隐患整治措施,协调重大隐患整改,督促检查全市各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灼冰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卢国壮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副主任陈健宁同志和市安监局局长吴仕良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恩平海事处、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交警大队、恩平供电局、市投资服务中心、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贸资产经营公司、市交通能源集团公司和各镇(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和联络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的各项工作,督促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核销完成整改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并定期通报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制订相关资料范本,以及指导、督促和协调各镇(办事处)、市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
 
  各镇(办事处)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队长,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监办主任任副队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督促辖下各村(居)委会开展安全隐患调查摸底,对排查发现且无法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备案。各村(居)委会要成立以村(居)委会主任任队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巡查队,在辖区内开展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档立制,配合镇(办事处)工作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并督促无证照经营户办理有关证照。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并组建技术保障队伍,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
 
  四、专项排查治理的范围、内容、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涵盖全市各行业(系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机构和其他制造业、电力设施、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建材、纺织制衣等工矿企业(单位)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设施以及城市相关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机械、水利等行业(系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学校、医院、商(市)场、宾馆、饭店、网吧、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暴雨、洪水、雷电、山体滑坡及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查处、取缔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情况。
 
  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2.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三)排查治理方式。
 
  隐患排查治理方式要做到“五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结合起来,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结合起来,与技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结合起来。
 
  五、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93号)、江门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08〕55号)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系统)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隐患排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尤其是突出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经贸部门:负责民爆器材经营仓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三)教育部门:重点开展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消防、道路交通、易制毒化学品、剧毒物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输油管道和公共娱乐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消防部门:重点开展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三合一”、“二合一”单位及“三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督查。
 
  (六)交管部门:重点开展对剧毒品、危化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准运制度、规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等相关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路面监控,查处超速、超载、不按线路行驶及无牌无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治理。
 
  (七)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机械以及其他制造业等工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同时积极支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民政部门:重点开展社会福利机械、农村敬老院、救助庇护站所等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九)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开展高危易发区地质灾害引发事故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
 
  (十)建设部门:重点开展房屋建筑施工和燃气经营储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交通部门:重点开展对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客运站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公路、桥梁等重大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文广新部门:重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娱乐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卫生部门:重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厂企的职业病隐患排查以及开展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环保部门:重点开展对工业危险废物及放射源处理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水利部门:重点开展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以及水力发电生产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海洋渔业部门:重点开展渔船、渔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旅游部门:重点开展旅游景区(景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城管部门:重点开展桥梁、河堤、挡土墙和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工商部门:重点依法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质监部门:重点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及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一)海事部门:重点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尤其是“四客一危”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二)气象部门:重点开展防雷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三)供电部门:重点开展电力设施及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四)各镇(办事处),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商贸资产经营公司、交通能源集团公司、投资服务中心:重点开展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五)其他部门: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方案,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六、工作步骤和措施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行业、系统层级推进,采取企业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督促整改相结合的办法,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4月2日至4月17日)。
 
  各镇(办事处)、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机构、目标、任务和职责,明确专项治理工作方法、工作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组织召开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层层签订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书,确保市、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层层均有领导干部负责督促指导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进一步掌握执法检查的要求、隐患整改的措施和标准。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宣传标语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内容、范围、要求,调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到排查治理行动中来。此外,要公布隐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各镇(办事处)、各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请于4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调查摸底和建立示范点阶段(2008年4月18日至5月20日)。
 
  各镇(办事处)、各部门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做好调查摸底表格的发放和登记工作,并将企业自查和政府、部门检查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登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要选取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治理示范点,各级技术服务队和联合执法队要通过参观治理示范点、集中学习等形式,掌握治理要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对照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建立专项治理联络制度,定期报送基础数据,于4月22日前完成所有生产企业和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人员密集经营企业(场所)自查工作,并向市安委办报送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1至附件8);5月12日前完成所有企业隐患排查并报送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1至附件8,并在前期上报的隐患项目表格中直接填写已整改落实的情况);5月17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和经验。根据江门市安委办的要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每周一报”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于每周星期三下班前向所在镇(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镇(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周星期四上午下班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市安委办于每周星期五上午下班前向江门市安委办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5月21日至11月25日)。
 
  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统一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检查整治,落实整改。对排查摸底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突出重点、分类(分级)督导整治。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资金和监控措施、整改限期等,对一时难以整改且严重影响安全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联合执法,严肃处理,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甚至关停等强制措施。同时要组织对已整改的事故隐患开展“回头看”,并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得到真正落实。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分别于8月25日、10月25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并于11月25日前上报集中整治总体情况,填写好全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即在原上报的附件1至附件8中直接填写已整改落实的情况,未整改落实的项目则另表填写报送),并对已整改的事故隐患开展“回头看”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
 
  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组成督查验收工作组,对本辖区开展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并上升为管理的规章制度,更好地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并于12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情况总结书面报市安委办。其中对截至2007年年底仍未完成的重大隐患,要逐项详细说明整改进展情况,并制定下一步整改计划。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各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到“五个结合”,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要根据工作方案要求,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突出八方面重要内容:即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危险源的监控、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深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完成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各镇(办事处)要在4月18日前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及主管部门报告。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将这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对下属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促使履行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全面治理。
 
  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在巩固去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区域、本系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击“三非”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本单位在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一是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组织专业的人员,按照隐患治理年的排查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内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的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动态安全。二是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是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能够落实到位。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隐患整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将依法从重处理。同时,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和监控。对一般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四是要每季、每年对本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3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所在镇(办事处)安监办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镇(办事处)安监办和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填写好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见附件1)立即上报市安委办备案,再由市安委办逐级上报。
 
  (三)铁腕整治,强力督办。
 
  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整改权限,组织、协调、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予以销号:一是一般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二是重大事故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同时必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三是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四是要加强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事故隐患整治方案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予以严惩。五是对因督促整改不力而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镇(办事处)、各部门、行业(系统)领导,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签名确认后上报市安委办。
 
  (四)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
 
  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江门市的相关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三非”行为,纠正“三违”和“三超”现象,保持高压态势,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和“三超”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立即取缔,不得拖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二是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三是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四是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全年不得少于6次,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不得少于2次。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各镇(办事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安监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1.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2008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并将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列入200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签订落实。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首先从自身查起,认真查找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一岗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工作做好表率。同时,参照市的做法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坚持下去,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严格落实各项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决定。要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根据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的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3.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加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加大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的投入,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万里行”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要加大培训力度。一是抓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企业主、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二是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素质,增强排查、发现、整改隐患的能力;三是加强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隐患辨识能力,依靠身处生产经营一线的职工,广泛深入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七)总结经验,建章立制。
 
  1.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2.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信息报送工作。对2007年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加紧整改,并在今年4月20日前连同第一季度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填写重大隐患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上报市安委办。要及时上报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发现的问题。要做好各阶段的分析小结和全年的工作总结。要通过总结经验,建章立制,推动我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一是报告制度,做到必须依时、准确逐级上报;二是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大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三是公开制度,要及时公布隐患信息,给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和避险权;四是举报制度,发动广大职工群众检举安全隐患。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
 
  3.要在200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本辖区或本系统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的情况;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五落实”情况;整改销号以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对于公共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同样要建立档案。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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