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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视频解读:恩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图片解读:恩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文本解读:恩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EPFG20210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七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恩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

  (二)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隐患台账,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三)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四)落实地质灾害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旅游、应急、城管、林业、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治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由各级有关政府承担;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的责任单位承担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费用。

  第八条地质灾害等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灾情或险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

  1、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含)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

  1、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含)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

  1、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含)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

  1、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等级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市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学校、医院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通信设施、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应当作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等。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年度防治工作情况,拟订本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等。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

  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其监测、预防责任人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群测群防有关规定选定。

  第十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建立由镇(街)、村委会、村三级网络构成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确定群测群防人员,并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地质灾害巡查、排查、记录、监测等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台帐式管理。

  在汛期期间,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动态巡查制度和速报制度,特别是在持续降雨、强降雨、台风期间,按照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的要求,开展对隐患点、人口集聚区、重要设施周边等进行巡查排查,并及时做好险情通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群测群防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市应急管理部门,情况危急时应当先行组织受威胁群众躲避险情。

  相关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时,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积极协助。

  第十四条市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情况,设立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标志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

  对已建成工程或者新建工程可能形成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形,市政府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明示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制作本市的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并发放给监测、预防责任人和治理责任单位。

  明白卡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名称、地点及边界、隐患等级、监测及预防责任人和治理责任单位、联系方式、防治状况、预防措施、避险路线、避险场所等。

  监测、预防责任人和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将明白卡主要内容以张贴、宣传单等形式在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实行预警制度。地质灾害预警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气象部门依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

  地质灾害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十八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十九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市(镇)政府或市应急管理部门或市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或者险情发生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险情或者灾情扩大,并按规定报告。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险情后,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

  第二十一条发生地质灾害或者险情,需立即应急抢险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但住建、交通、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成立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财产避险;

  (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调查,提出应急抢险处置方案建议;

  (三)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确定应急抢险处置方案;

  (四)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处置。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费用,政府组织应急抢险处置后,有权依法追偿。

  第二十二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物资保障能力。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责任人应当组织有自然资源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定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单位;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治理工程除情势特别危急的情况外,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开展勘查、设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及专项治理方案。

  第六章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是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下,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求,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报、预防工作的群众。

  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的群测群防员不列入经费补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要求开展巡查和排查,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及发展情况,做好巡查监测记录,定期向当地自然资源所报告;

  (二)使用下发的简便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对监测数据记录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

  (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及时上报并通知受威胁的群众按照撤离路线及时避险,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撤离、安置和救助等工作;

  (四)协助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和隔离带等设施;

  (五)及时上报和劝阻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六)实行汛期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七)收到地质灾害预警短信后提高警觉,按照预警等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八)严格按照群测群防技术要求和有关管理规范开展巡查与监测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标准分两档支付。重点防范期为每年汛期四月至九月,补助标准为每人150元/月;其他月份为非重点防范期,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月。补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完毕。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市政府同意,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上报给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市应急管理部门;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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