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恩环改字〔2018〕82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瑞丰印刷厂
地址:恩平市东安东君西路44号之一(经营场所:恩平市圣堂镇圣平路九十八号第二卡)(一照多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U0Y62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梁健安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9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处理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有恩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