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环罚字〔2018〕61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盈丰整染有限公司
地址:恩平市恩城新平南路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9216122T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容玉英
2018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上述事实有恩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恩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恩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恩府告〔2018〕11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2018年8月21日以《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环罚告字〔2018〕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恩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