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环改字〔2018〕1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郑惠欣
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700403001X
经营地址:恩平市东成镇草塘村(崩桥)土名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猪舍沼液通过非核定排放口向外环境排放。
上述事实有恩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污。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