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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恩环罚字[2017]29号

恩环罚字201729

 

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地址:恩平市恩洲工业大道北68号(恩平市米仓工业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74018896L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戴锦文

你单位私设暗管联通一沉池(初沉池),向外排放废水。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2017年9月13日以《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环罚告字〔2017〕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私设暗管向外排放废水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恩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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