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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平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恩环改字[2016]20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华昌陶瓷有限公司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蒲桥工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49169844N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张伟棠

2016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脱硫塔前窑炉烟气收集官网设置旁路,废气可以未经处理从旁路直排出外环境,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16]151号报告显示,你单位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指标超标。

以上事实有恩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拆除脱硫塔前窑炉烟气收集管网设置的旁路,废气要统一经过治理设施处理后方可排放;

2、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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