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会德丰陶瓷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恩环罚字[2016]25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会德丰陶瓷有限公司
地址:恩平市沙湖陶瓷工业城浦东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64970974L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林金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原料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恩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5日《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环告字[2016]25号)、2016年12月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恩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