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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会德丰陶瓷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恩环罚字[2016]25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会德丰陶瓷有限公司

地址:恩平市沙湖陶瓷工业城浦东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64970974L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林金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原料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恩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1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5日《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告字[2016]25号)、2016年1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恩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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