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环罚字〔2019〕11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宇晨针织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沈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846705097
地址:恩平市圣堂镇中星工业区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麦克风加工车间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恩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2019年4月1日以《恩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65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恩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