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行政处罚事项双公示梳理表
表2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未按规定落实传染病预分诊管理制度案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恩平康桥门诊部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 | |||||
案件名称 | 恩平康桥门诊部未按规定落实传染病预分诊管理制度案 | |||||
决定文书编号 | 2020-5 | |||||
处罚事由 | 恩平康桥门诊部未按规定落实传染病预分诊管理制度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
处罚结果 | 警告 | |||||
处罚时间 | 2020年4月3日 | |||||
处罚机关 |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表2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恩平市大槐镇中心卫生院(恩平市大槐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恩平市第三人民医院)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 | |||||
案件名称 | 恩平市大槐镇中心卫生院(恩平市大槐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恩平市第三人民医院)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案 | |||||
决定文书编号 | 恩卫医罚〔2020〕4号 | |||||
处罚事由 | 恩平市大槐镇中心卫生院(恩平市大槐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恩平市第三人民医院)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
处罚结果 | 警告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 | |||||
处罚时间 | 2020年4月24日 | |||||
处罚机关 |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表2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使用一名执业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卫生院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 | |||||
案件名称 | 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卫生院使用一名执业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案 | |||||
决定文书编号 | 恩卫医罚〔2020〕3号 | |||||
处罚事由 | 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卫生院使用一名执业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
处罚结果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
处罚时间 | 2020年3月20日 | |||||
处罚机关 |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表2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罗火坚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 | |||||
案件名称 | 罗火坚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
决定文书编号 | 恩卫医罚〔2020〕1号 | |||||
处罚事由 | 罗火坚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 |||||
处罚时间 | 2020年4月21日 | |||||
处罚机关 |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表2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使用一名执业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恩平为民诊所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 | |||||
案件名称 | 恩平为民诊所使用一名执业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案 | |||||
决定文书编号 | 恩卫医罚〔2020〕6号 | |||||
处罚事由 | 恩平为民诊所使用一名执业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
处罚结果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
处罚时间 | 2020年5月19日 | |||||
处罚机关 |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表2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使用一名执业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卫生室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 | |||||
案件名称 | 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卫生室使用一名执业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案 | |||||
决定文书编号 | 恩卫医罚〔2020〕7号 | |||||
处罚事由 | 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卫生室使用一名执业医师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
处罚结果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
处罚时间 | 2020年5月18日 | |||||
处罚机关 |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