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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堂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都是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公正便民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镇政府以及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职责权限以及办事的内容、时限、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第九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报圣堂镇党政办公室备案。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有关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向其公开该单位除主动公开以外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镇政府保密部门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审核。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依本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还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电子信息屏、告示牌、通知书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在圣堂镇政府门户网站(域名:http://www.enping.gov.cn/gzjg/enping_shengtang/?tdsourcetag=s_pctim_aiomsg)上及时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构建相应的业务网站(页),并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属主动公开目录内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及时全面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持有效证件,向相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对申请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接受申请的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通过电子邮件予以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收到申请的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所需时间不受规定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违反规定以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明确责任。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应当向镇党政办公室报告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单位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总体统计情况;
(二)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镇监察部门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镇党政办公室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镇监察部门或镇党政办公室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监察部门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委托权威中介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及时公布考核和评估结果,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更新情况和公众的反映等。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监察部门会同镇党政办公室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不按规定的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四)对本单位所公开信息的内容未按规定更新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监督检察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国家机密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九)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拒绝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