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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恩平市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序号 权力类别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实施依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
1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五条
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1.水利基础设施、水资源、砂石资源等许可证照的
2.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益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4.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或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2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八条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条
3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4.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款
4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5 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十九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1.水利基础设施、水资源、砂石资源等许可证照的
2.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益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4.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或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6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7 行政许可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8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9 行政许可 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2.《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全文条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十九条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10 行政许可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3.《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条、第六条
11 行政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2.《水污染防治法》(200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十三条
13 行政处罚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十三条
14 行政处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四条2.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六条
15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十一条
16 行政处罚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四十九条
17 行政处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条
18 行政处罚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一条
19 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20 行政处罚 取水户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1 行政处罚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22 行政处罚 取水户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23 行政处罚 取水户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24 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六条
25 行政处罚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26 行政处罚 虽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27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它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四条
28 行政处罚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水利部15号令)第十二条
29 行政处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0 行政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31 行政处罚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32 行政处罚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33 行政处罚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34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五十四条
35 行政处罚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36 行政处罚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37 行政处罚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38 行政处罚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五十七条
39 行政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五十七条
40 行政处罚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41 行政处罚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42 行政处罚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六条
43 行政处罚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七条
44 行政处罚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八条
45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九条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6 行政处罚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十条
47 行政处罚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48 行政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或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五十三条
49 行政处罚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七)项
50 行政处罚 在库区内围垦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51 行政处罚 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52 行政处罚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四条
53 行政处罚 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54 行政处罚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砂、矿渣、余泥、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二条(四)项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十六条第二项
55 行政处罚 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二条(七)项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五条
56 行政处罚 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二条(八)项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五条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7 行政处罚 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二条(五)、(九)项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五条
58 行政处罚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59 行政处罚 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五条
60 行政处罚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三条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五条
61 行政处罚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62 行政处罚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十九条
63 行政处罚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64 行政处罚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二条
65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第24号令修改)第十三条
66 行政处罚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7 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68 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16号)第十六条
69 行政处罚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五条
70 行政处罚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七条
71 行政处罚 在施工中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水利排灌渠道倾倒淤泥、砂、石、废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十五条
72 行政处罚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73 行政处罚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五十九条
74 行政处罚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六十条
7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76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77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8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79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80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81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第一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82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83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84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85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86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二条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87 行政处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一条
88 行政处罚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89 行政处罚 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第五十六条
90 行政处罚 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91 行政处罚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92 行政处罚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93 行政处罚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94 行政处罚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95 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条
96 行政处罚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97 行政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三条
98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四条
99 行政处罚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100 行政处罚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101 行政处罚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102 行政处罚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103 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十六条
104 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105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106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0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10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09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1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1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1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1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1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15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16 行政处罚 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117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118 行政处罚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筑法》(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十三条
119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120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121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122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23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124 行政处罚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125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26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27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2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12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130 行政处罚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131 行政处罚 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
132 行政处罚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133 行政处罚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34 行政处罚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3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36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3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38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139 行政处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40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41 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42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43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44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45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46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47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4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4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50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51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52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53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154 行政处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155 行政处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56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57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58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59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部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160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16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16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16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16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16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16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16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一百条第一款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6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16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17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17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17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17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17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一百条第二款
175 行政处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17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17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178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八十九条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7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18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8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18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18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18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18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安全生产法》(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十九条
186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187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188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189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190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三十条第(二)项
191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三十条第(一)项
192 行政处罚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的
5.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93 行政处罚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194 行政处罚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195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常务会通过)第二十九条第(八)项
196 行政处罚 小水电站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标准运行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省政府第十一届6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197 行政处罚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通过)(2006年9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47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198 行政处罚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通过)(2006年9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47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199 行政处罚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通过)(2006年9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47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十条
200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粤府[1995]95号)(粤府[1995]95号) 涉及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开发利用保护的水利规费
201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二条第二款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202 行政强制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十条 1.拟作出滞纳金并加处罚款数额较大的不依法缴纳水利规费的
2.查封、扣押、拍卖或依法处理违法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决定
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实施强制拆除的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203 行政强制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经限期拆除后逾期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04 行政强制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205 行政强制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06 行政强制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八条
207 行政强制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08 行政强制 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经责令限期清除;预期不清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09 行政强制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五十七条
210 行政强制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11 行政强制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1.拟作出滞纳金并加处罚款数额较大的不依法缴纳水利规费的
2.查封、扣押、拍卖或依法处理违法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决定
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实施强制拆除的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212 行政强制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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