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事有解”调解室成功调解一宗商铺经营纠纷
近日,李某到大槐镇“槐事有解”调解室,反映其租赁铺位因被授权管理人陈某统一升级装修,装修后根本无法营业,要求陈某恢复铺位原貌,并赔偿因装修无法经营造成的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请求调解室介入调解。调解室随即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争议铺位进行现场调解。
据了解,争议铺位原为某建筑公司所有,于2015年1月1日租赁给叶某经营,叶某于2017年1月1日将其中一间转租给李某,双方签有《租屋协议书》,租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叶某将上述铺位全权委托给陈某管理。2019年3月,陈某将上述铺位统一升级装修。装修前,陈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同意铺位统一升级装修,装修期为一个月,装修期间免交租金,装修后原铺位继续由李某营业至合同期满。但陈某装修用了三个多月时间,只装修室外,室内基本没有装修。
李某称,此装修根本无法经营,且其租赁合同已快要到期,不可能自己掏钱装修。陈某辩称,当时口头约定,只对商铺外观统一升级装修,内部装修由租户负责。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为避免矛盾升级,调解员先稳定双方情绪,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理、情的析疑解惑,促成双方达成共识,陈某同意按李某要求重新装修其铺位,并同意将租期延长3个月作为因装修导致李某无法经营的损失。因陈某有急事,双方约定次日下午到“槐事有解”调解室签订书面协议。
次日下午,双方如约到“槐事有解”调解室。签订协议时,李某突然反悔,要求陈某另行赔偿其三个月的经营损失,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调解员将双方分开调解,但无论调解员怎么劝说,李某坚决要求陈某经济赔偿,陈某也不甘示弱,拒绝李某要求,并当场提出终止调解,致使调解被迫中止。
事后,调解员多次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约双方到“槐事有解”调解室再次进行调解,并联系出租方叶某到场协助调解。三方如约到场,调解员再次分析陈某与李某在本纠纷中各自的责任,劝导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双方分歧逐渐缩窄。经过调解员反复、耐心、入情入理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出资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两星期内将争议铺位内墙重新批灰油漆,加装天花,加装玻璃门,并按原合同的租金将争议铺位的租期延长4个月。
至此,一宗因商铺统一升级装修导致无法经营的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