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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机编〔2013〕13号)和《恩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机编〔2013〕22号)精神,设立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的职责。
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上级下放并需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预警、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化妆品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的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市农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承担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将市林业局承担的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提高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水平,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镇(街道办)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职责权限拟订相关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江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行政许可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并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协助查处跨地区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称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七)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统计、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拟订食品药品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广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文件和编制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
负责机关和指导基层派出机构的党务、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报机关和派出机构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审计、财务、资产的管理及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股(加挂行政审批服务股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派出机构法制工作;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协调和发布等工作;承办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本地区食品药品有关方面法制工作。承担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反馈、发件发证、协调、统计分析、咨询服务工作;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标准和操作规范;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
(四)综合协调股(加挂食品药品应急管理股牌子)。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有关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本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本地食品药品科研和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并督促派出机构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食品强制检验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管股。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地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业务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相关业务工作。
(七)餐饮服务监管股。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核发、监督管理、质量监测及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本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相关业务工作。
(八)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股。
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制剂配制、药品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药品经营、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管理特殊药品;负责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及药物滥用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派出机构相关业务工作。
(九)保健品与化妆品监管股。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广告监测工作;承担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收集、上报本市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指导派出机构相关业务工作。
(十)稽查局(加挂食品药品举报投诉中心牌子)。
负责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单位交办、转办和移交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拟订、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验计划;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统一受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案件,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指导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
四、派出机构
全市乡镇分片设置5个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正股级建制。分别为:
(一)沙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沙湖镇、牛江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君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君堂镇、圣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三)大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大田镇、良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四)大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大槐镇、那吉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五)横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横陂镇、东成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恩城街道办事处的食品药品执法监管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人员编制
(一)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7名;雇员员额11名(含从市质监局划转的巡查员4名)。其中:局长(食安办主任)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不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职数),稽查局局长1名(副科级),市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副科级)1名,内设机构正股级领导职数11名(含稽查局副局长2名),副股级领导职数8名。
(二)恩平市乡镇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共26名,雇员员额10名。正副所长领导职数15名。其中:
1.沙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名,雇员员额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2.君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名,雇员员额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3.大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名,雇员员额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4.大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名,雇员员额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5.横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名,雇员员额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局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局、林业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三)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配合执行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和酒类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市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九)建立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在乡镇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镇级政府应当牵头组织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