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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恒记兴家电行)
当事人:恩平市恒记兴家电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7F8E95
2024年0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锦城北路21号(三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现场发现的3个没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的调压器和9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用具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已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正常对外营业。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在售下列3个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的家用调压器:1、德益减压阀(型号:JYT-0.6型,标称生产商:慈溪市长河镇德益燃气具配件厂);2、德益调压器(型号:JYT-0.6,标称生产商:慈溪市德一阀门厂);3、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F18型,标称生产商:宁波璐美燃气具阀门有限公司),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5.4“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时应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的规定。在售的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1、无标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2、银多福®商业用中压节能猛火炉(规格:530×325×185mm,标称生产商:佛山市顺德区西淇电器有限公司),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3.1.8“熄火保护装置flame failure device 安装在燃具上,在火焰意外熄灭时能够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的装置”和5.3.3.1.1“一般要求 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熄火保护装置的火焰探测器可使用在常明火上,常明火供气阀门与主火燃烧器供气阀门应为关联式设计,在常明火未点燃时,主火燃烧器不应接通燃气;b)在常明火熄灭时,应同步关闭常明火和主火燃烧器供气阀门”的规定。在售的7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1、皇冠厨卫家用燃气灶(型号:JZY-A,标称制造商:中山市吉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8月15日);2、Panomonc®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不带磁135喷火铜盖(710),尺寸:405*305*140);3、皇冠金厨星家用燃气灶具(标称生产者名称:广东冠利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T-GL,灶具类型:嵌入式大气式灶,包装尺寸:410×310×145mm);4、Punuosen®樂聲厨卫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130小中心钢盖,尺寸:405*305*125);5、Panomonc®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不带磁135*135喷火铜盖(710),尺寸:405*305*140);6、DSa得仕宝®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6号猛火,尺寸:405*305*125,生产日期:2023-06-03);7、DSa得仕宝®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6号猛火,尺寸:405*305*125,生产日期:2023-06-05),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2.8.1“熄火保护装置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a)开阀时间≤10s;b)闭阀时间≤60s。”的规定。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3个家用调压器、2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和7台家用燃气灶具未有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04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上述2台DSa得仕宝®家用燃气灶具进货时已有标签显示3C标志和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6-03、2023-06-05)。当事人未查验上述2台DSa得仕宝®家用燃气灶具3C标志的有效性,将其用于对外销售。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强制性产品认证”栏目,当事人上述2台DSa得仕宝®家用燃气灶具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认证结果信息。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2台DSa得仕宝®家用燃气灶具未有售出,涉案货值金额共178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认监委关于修订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强制性产品认证”栏目查询页面、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024年06月0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1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3个没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的家用调压器、2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和7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2台未经认证的DSa得仕宝®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构成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和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定的家用调压器3个(德益减压阀(型号:JYT-0.6型,标称生产商:慈溪市长河镇德益燃气具配件厂)1个、德益调压器(型号:JYT-0.6,标称生产商:慈溪市德一阀门厂)1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F18型,标称生产商:宁波璐美燃气具阀门有限公司)1个);不符合国家标准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规定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2台(无标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1台、银多福®商业用中压节能猛火炉(规格:530×325×185mm,标称生产商:佛山市顺德区西淇电器有限公司)1台);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规定的家用燃气灶具7台(皇冠厨卫家用燃气灶(型号:JZY-A,制造商:中山市吉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8月15日)1台、Panomonc®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不带磁135喷火铜盖(710),尺寸:405*305*140)1台、皇冠金厨星家用燃气灶具(生产者名称:广东冠利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T-GL,灶具类型:嵌入式大气式灶,包装尺寸:410×310×145mm)1台、Punuosen®樂聲厨卫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130小中心钢盖,尺寸:405*305*125)1台、Panomonc®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不带磁135*135喷火铜盖(710),尺寸:405*305*140)1台、DSa得仕宝®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6号猛火,尺寸:405*305*125,生产日期:2023-06-03)1台、DSa得仕宝®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6号猛火,尺寸:405*305*125,生产日期:2023-06-05)1台);
2、处以罚款950元。
二、对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