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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横陂镇志宁摩托车修配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横陂镇志宁摩托车修配行)

恩市监处罚202417


当事人:恩平市横陂镇志宁摩托车修配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P6LW17


20242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横陂镇安定街3号之3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3台涉案电动自行车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正常对外经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于202312月份购进下述3台电动自行车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

  1. 雅迪”电动自行车1台,型号:TDR3075Z,整车编码:779422323546296,鞍座长度:550mm,销售价***/台;

  2. 自由行”电动自行车1台,型号:TDT716Z,整车编码:226622302013581,鞍座长度:490mm,销售价***/台;

  3. 自由行”电动自行车1台,型号:TDT716Z,整车编码:226622302013613,鞍座长度:490mm,销售价***/台。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至案发时止,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涉案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电动自行车)》等。

20243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告〔2024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扣押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3台;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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