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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名潮品日用品店)

当事人:恩平市名潮品日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94W24T

经营场所:恩平市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广场C区商铺1


20229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广场C区商铺1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8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摆在货架上待售。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8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1026日在本局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28月委托朋友从香港购进以下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销售:1标有“LANGULY宇治抹茶”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饼干5,规格:12/盒,销售价23/盒,已售2盒,剩余3盒。2标有“Lollipop Lactobacillus”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乳酸菌棒棒糖5,规格:268g/包,销售价29/包,已售0包,剩余5包。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6元。本案涉案货值26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202210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告字〔2022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轻处罚。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有“LANGULY宇治抹茶”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饼干3盒和标有“Lollipop Lactobacillus”等字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乳酸菌棒棒糖5

没收违法所得46元;

三、处以罚款5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504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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