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大田镇好百家日杂零售店)
当事人:恩平市大田镇好百家日杂零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RHWM1Y
经营场所:恩平市大田镇大田圩长堤C区88-89号
经营者:张秀芬
2022年8月11日,本局依职权委托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烧烤牛肉”(商标:乐呵呵,规格型号:68克/袋,生产日期:2022-4-16)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年9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5月25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于2021年6月3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2年6月28日,当事人从开平市沙冈健兴商行购进8袋预包装食品“烧烤牛肉”(商标:乐呵呵,规格型号:68克/袋,生产日期:2022-4-16)置于经营场所销售。2022年8月11日,本局依职权委托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预包装食品“烧烤牛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预包装食品“烧烤牛肉”的《检验报告》(No:CPI2022082094)显示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实测值:140000,260000,130000,490000,620000;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8袋预包装食品“烧烤牛肉”已全部销售给抽检机构,销售价为5.5元/袋。该批次预包装食品“烧烤牛肉”的货值金额为44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No:CPI2022082094)、生产厂家及供货商资质证明资料、进货票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
2022年1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田告字〔2022〕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违法商品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4元;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