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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黄惠洪腊味加工场)

当事人:恩平市黄惠洪腊味加工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PRP94P                        

投资人:黄惠洪


    

2022年6月18日,本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腊肉”(生产日期:2022-06-10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批次“腊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上述检验报告同批次的“腊肉”。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7月26日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2022年6月18日,本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腊肉”(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腊肉”的《检验报告》(№:N223224-XC00058)显示,该批次“腊肉”的检验项目“胭脂红,g/kg”实测值为0.020,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0.0054g/kg带入原则),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上述“腊肉”4kg,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0.95kg)。本案货值金额为240元,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24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上述批次的“腊肉”时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恩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江门市恩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

2022年9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腊肉”时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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