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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平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楼村卫生室)


当事人: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平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楼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169644078512D6001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新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志锋

20224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新楼村民委员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超过有效期的“辛伐他汀片的药品8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1126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202093日,当事人从河北得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药品分公司购进标示为“辛伐他汀片 国药准字H20103432 10mg*30片 山西鑫煜制药有限公司 产品批号 20191115生产日期20191119日 有效期至 202110”的药品共20在其卫生室使用,收费价为5/当事人在药品过期后,202112患者开处方使用该药品共12盒,剩余8盒(未有开封)仍放药架上待使用。

当事人在上述药超过有效期后仍使用。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0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经营情况说明、涉案标示“辛伐他汀片 国药准字H20103432 10mg*30片 山西鑫煜制药有限公司 产品批号 20191115生产日期20191119日 有效期至202110”的药品8、减轻处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货商的经营资质、进货单

20226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236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标示“辛伐他汀片 国药准字H20103432 10mg*30片 山西鑫煜制药有限公司 产品批号 20191115生产日期20191119日 有效期至 202110”的药品8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三、罚款7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00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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