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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粤丰诊所)

当事人:恩平粤丰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UUD874

202242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依法对涉嫌超过有效期的68支灭菌注射用水和2盒盐酸氟桂利嗪胶囊予以扣押。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813日从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10盒灭菌注射用水(每盒10支,生产企业名称:逐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309日;产品批号:12003091,有效期至:202202月),购进价为0.95/盒(0.095/支)。2020624日从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3盒盐酸氟桂利嗪胶囊(生产企业名称: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00301;生产日期:2020/03/02;有效期至2022/03/01),购进价为2.4/盒。截至案发时,上述批号的灭菌注射用水和盐酸氟桂利嗪胶囊均已超过有效期,但仍摆放在配药药房使用。上述批号的灭菌注射用水已使用三盒零两支,其中2支在已超过有效期后使用,收取病人的费用为1/支;上述批号的盐酸氟桂利嗪胶囊已使用一盒,在已超过有效期后,暂未使用,当事人使用盐酸氟桂利嗪胶囊收取病人的费用为3/盒。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76元,违法所得为2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恩平粤丰诊所处方笺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5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违法药品数量不多,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68支灭菌注射用水和2盒盐酸氟桂利嗪胶囊;

  2. 没收违法所得2

  3. 罚款7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为7000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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