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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金岛宴会酒店)



当事人:恩平市金岛宴会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5AE310

经营地址: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中87号七幢201、301、302、401、402号商铺

投资人:梁斌腾


2021年8月2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多宝鱼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被抽检批次多宝鱼为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和2021年8月26日从恩平市中环水产品店购进多宝鱼。2021年8月26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上述剩余3.5kg“多宝鱼”抽样检验,共抽样2.25kg,以136元/kg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306元。经检验,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211549-NCP0092114)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的实测值为1.89X103ug/kg,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的标准指标≤10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除被我局抽样送检的2.25kg外,剩余1.25kg多宝鱼已被当事人全部制作成菜肴销售完毕,销售价156元/kg,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01元,违法所得501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恩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NO:N211549-NCP0114)、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询问通知书、责令召回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进货单、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年0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08号),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501元;

  2. 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50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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