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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琳琳化妆屋)



当事人:恩平市琳琳化妆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L527339039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东门路东门塘商业广场右幢A02

经营者:吴小琪

    202191日,本局委托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的雪儿疗肤黄金搭档123”及“韵牌去斑霜”进行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2021926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两种被抽检批次化妆品进货单、供应商证照销售记录等资料。当事人涉嫌未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2192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已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且处在有效期,正常对外营业。当事人进货“雪儿疗肤黄金搭档123”(洁面乳+牛奶美白面膜+疗肤日霜+疗肤晚霜+疗肤珍珠霜)(包装规格:(20g×380g/套;限用日期/保质期:2024/01/193韵牌去斑霜(包装规格:15g/盒;限用日期/保质期:2024/04/154用于经营。202191日,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雪儿疗肤黄金搭档123”及“韵牌去斑霜”进行监督抽检。“雪儿疗肤黄金搭档12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21090806010检验结果显示No.2雪儿疗肤黄金搭档123(洁面乳+牛奶美白面膜+疗肤日霜+疗肤晚霜+疗肤珍珠霜)-疗肤晚霜检测项目汞不合格(结果:6.1×103,标准要求:1,单位:mg/kg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抽样检验,汞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韵牌去斑霜”《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21090806011检验结果显示“检测项目汞不合格(结果:1.1×103,标准要求:1,单位:mg/kg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抽样检验,汞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雪儿疗肤黄金搭档123”销售单价53/套,已全部作为样品用于抽样检验,销售收入为159元;“韵牌去斑霜”销售单价12/盒,其中三盒作为样品用于抽样检验另一盒当事人已自用完,销售收入为36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95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195元。

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检验报告化妆品抽检抽样单抽样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0211111,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21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汞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雪儿疗肤黄金搭档123和“韵牌去斑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正视问题,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处以罚款10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9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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