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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锦橙货物运输部)
当事人:恩平市锦橙货物运输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57DDD3P
经营场所:恩平市良西镇那湾村委会马安村八巷13号
经营者:梁锦橙
2021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恩平市锦橙货物运输部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商事活动。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向登记机关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8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恩市场监管田责[2021]1号),责令当事人五日内自行改正,但当事人拒不改正,于2021年8月16日被本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2021年9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田告字〔202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