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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利轩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东利轩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HBKR2P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08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东利轩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遂于202083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914日经我局登记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企业住所为恩平市恩城君汇路1号君汇上城124号,经营范围为贵金属销售;黄金、白银制品销售;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信息咨询、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批发零售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各类商品。当事人开业20191120日起至我局立案调查当日止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见证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关于164企业申报情况的说明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得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局于2021323日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1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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