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0〕16号
当事人:广东杨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恩平东门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3Q42C2M
2020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广东杨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恩平东门分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美团APP店铺上销售医疗器械产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0年9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于2020年2月21日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23日开始,在美团APP店铺上线经营销售医疗器械产品,共计上线销售医疗器械产品21种,于2020年9月2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案发后,当事人于2020年9月3日将其在美团APP店铺上的医疗器械产品全部下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在美团APP店铺上售出过医疗器械产品,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0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0〕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美团APP店铺上销售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