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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美华西饼房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74号
当事人:恩平市美华西饼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4W538E4W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黎浓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12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咸方包(规格型号:450g/包 生产日期:2020-06-1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咸方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上述同批次的“咸方包”。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4月14日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6月12日制作8包“咸方包(规格型号:450g/包 生产日期:2020-06-12)”并放在店内销售,成本价9.1元/包,销售价13元/包。2020年6月12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咸方包(规格型号:450g/包 生产日期:2020-06-1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咸方包”检验报告(NO:20201200575-3a)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营养标签-钠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 “咸方包”已全部用于抽检。本案货值金额为104元,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104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批次生产记录台账、出厂检验报告、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营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0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听字〔2020〕 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咸方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违法食品至案发时止未有对外销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