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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叶慧琼)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34号
当事人:叶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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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恩平市恩城美华西龙峰街42号首层的一间活禽经营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活禽经营市场外无照从事活禽经营。本局遂于2020年1月1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1月5日起,在恩平市恩城美华西龙峰街42号首层从事活禽经营活动,该经营场所在活禽经营市场外,属于恩平市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活禽经营,从2020年1月5日至1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从恩平市恩南活禽市场批发档口购进200只活鸡,购进价每只30元,购进金额6000元,销售价每只40元,至案发时止,大概销售出去180只。经营活动期间经营额共7200元,获得违法所得1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1、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2、询问通知书;3、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4、询问笔录;5、经营情况说明;6、动物销售单,7、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关于划定恩平市中心城区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限制区的通知》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2020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0〕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案发后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从事活禽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三、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