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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惠强)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38号
当事人:梁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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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恩平市恩城向荣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经营纸箱加工厂,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有5名女员工正在平台前进行纸箱加工工作,加工现场堆放有裁切加工好的成品纸盒500扎(每扎50个),瓦楞纸200扎(每扎50片),面纸6000张。当事人梁惠强不在现场,并电话委托该厂管理者冯文锋配合检查。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配合检查,当事人表示现场无法提供。2020年1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1月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恩平市恩城向荣村的场所内,擅自从事纸箱加工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加工纸箱未获取违法所得。2020年1月13日,当事人无照经营纸箱加工场的行为被本局查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1、当事人身份证;2、询问通知书;3、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4、询问笔录;5、委托书等证据证明。
2020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0〕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纸箱加工场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无照经营持续时间不长,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