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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槐处字〔2019〕06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槐处字〔2019〕06号

当事人:恩平市逸声电子产品批发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4XQYLW48

住所(住址):恩平市大槐镇沙栏村委会新华楼村四巷3号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岑伟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2219 

联系电话:186****3868

联系地址:广东省恩平市那吉镇****

2019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大槐镇沙栏村委会新华楼村四巷3号当事人经营的恩平市逸声电子产品批发商行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未向社会公示。2019年8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3日内自行改正。2019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依然未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遂于2019年8月3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01月08日经本机关登记核发个体户营业执照从事电子产品批发服务。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2019年6月30日前)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未向社会公示。2019年8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3日内自行改正。2019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依然未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9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槐告字〔2019〕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既没有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其行为也没有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性,其情形既不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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