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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良西镇泉都日用品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田处字〔2019〕9号
当事人:恩平市良西镇泉都日用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28U177Y
2019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恩平市良西镇恒大泉都世界风情街5-A-5号的恩平市良西镇泉都日用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待售货架里面摆放着一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中“丰阳谷玉米王子”10包,售价为1元/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保质期为常温下八个月,有效期至2019年7月9日;“丰阳谷黑米王子”10包,售价为1元/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保质期为常温下八个月,有效期至2019年7月2日;“顶旺仙米饼”14包,售价为1.5元/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3日,保质期为常温9个月,有效期至2019年5月2日;“妙缘香酥脆枣”3包,售价为8元/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6日,保质期为10个月,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大华香米花生”4包,售价为15元/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7日,保质期为8个月,有效期至2019年7月16日;“扭扭鱿鱼卷”2包,售价为10元/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保质期为9个月,有效期至2019年7月25日。上述食品均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12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于2018年9月2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恩平的一家叫恩平市兄妹副食店购进该批食品,并在其经营的商行内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出,已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货值共145元。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9年10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田告字〔2019〕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