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河处字〔2019〕4号
当事人:李玉媚。
2019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青龙水泥厂内当事人经营的碎石加工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碎石加工销售,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1月2日开始,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恩平市青龙水泥厂内从事碎石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加工碎石**kg,共销售碎石**kg,每1000kg碎石售价为**元,除去成本,每销售1000kg碎石所得利润为**元,违法经营额共计**元,除去成本,违法所得为**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9年1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19〕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碎石加工销售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较短,案发后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6030元;
三、处以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5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