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瀚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华南诉你单位劳动合同及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4〕40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杨华南与被申请人一广东鼎瀚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广东浩正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20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二广东浩正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共87876.6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1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4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362.92元、医疗费677.69元)给申请人杨华南;
三、被申请人一广东鼎瀚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11月21日该时段的经济补偿3003.3元给申请人杨华南,被申请人一广东鼎瀚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广东浩正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一次性支付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2月19日该时段的经济补偿3003.3元给申请人杨华南;
四、被申请人一广东鼎瀚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从2022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407元给申请人杨华南,被申请人一广东鼎瀚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广东浩正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一次性支付从2022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12811元给申请人杨华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