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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钟健婵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4〕311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共12910元。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向本委提交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增加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4月11日至2024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自2024年5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休息日加班费16551.72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15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150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7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38元;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250元。增加请求后的金额合计共47022.07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委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和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恩平市冯如广场侧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座一楼)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