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旗枫公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龚英姿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2〕11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至9月的工资共4833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委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2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恩平市冯如广场侧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座一楼)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