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烧腊加工点: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本机关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立案处罚。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恩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