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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牛江镇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镇委、镇政府研究,现将《牛江镇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反映。

 

牛江镇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方案.doc



附件:

 

牛江镇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镇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及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简称医保一档)工作顺利完成,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各个险种的参保率,增强我镇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2018年,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目标是:完成参保人数12450人,缴费人数7465人(任务分解情况详见附件1)。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目标任务。2019年,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工作目标是:完成参保缴费人数18595人,其中农村居民参保17414人,城镇(圩镇)居民参保1181人(任务分解情况详见附件1)。

二、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恩平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可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和3600元等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以自然年为缴费年度,按年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以及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包括非本地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以及在本市参保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简称《医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范围基础上,将持有恩平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纳入我市医保一档的参保对象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2019年我市城乡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为每年个人缴费336/人,个人缴费中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医保待遇标准详见附件2)。

(三)特困群体由政府代缴费。

1.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248号)文件精神,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按每年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2.困难居民由政府全额资助缴纳保费参加医保一档,将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困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251 号)要求执行,纳入政府全额资助。

城乡医保一档保费的困难居民范围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

2)重度残疾人(含重度残疾儿童);

3)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是指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

4)孤儿(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人员);

5)特困供养人员;

6)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7)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且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8)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对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补助办法按各市(区)原规定执行。如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待遇标准

(一)医保一档。

201911日起,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享受待遇标准在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规定执行的基础上,结合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要求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详见《2019年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标准》(见附件2)。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从201911日起,具体待遇标准调整情况如下:

1.住院待遇。

一档住院统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5%调整为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按周期性结算特殊人群参保人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出入院时间在90天以上的,按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两个连续周期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即在第一个周期计算起付标准,连续的第二个周期不计算起付标准,新周期重新计算,即第三个周期重新计算起付标准。

在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五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户籍所在地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或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长期居住的,如需在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需于诊疗前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五市(区)参保人长期居住(派驻)蓬江、江海两区就医备案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或有效的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户籍所在地不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但在两区长期居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后,按规定住院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按规定标准执行。

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的居住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在就医地异地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按我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其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基金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基金支付比例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即按规定办理备案后,此类情况不降低报销比例。

2.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档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的180/年调整为240/年。

(二)城乡居保。

城乡居保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月发放,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当前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8元。

四、目标任务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为做好我镇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工作,按照完成目标任务比例情况分别对镇、村两级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各村(居)民小组奖励由各村(居)委会自行制定奖励分配方案。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成任务奖。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按完成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两项目标任务比例的平均值计算给予奖励。村委会完成目标任务100%(含)以上的,按实际完成参保人数给予1/人奖励,不足600元,按600元奖励;完成目标任务95%以上(不足100%)的,给予500元奖励。圩镇居委会完成任务目标任务100%(含)以上的,给予500元奖励,完成目标任务95%以上(不足100%)的,给予400元奖励。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100%(含)以上的,给予2000元奖励,完成目标任务95%(含)以上(不足100%)的,给予 1500元奖励。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不足95%的,不给予奖励。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完成任务奖。以各村(居)委会为单位,按完成参保目标任务比例分级进行奖励。完成目标任务100%(含)以上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1/人奖励,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完成目标任务95%以上(不足100%)的,给予500元奖励;完成目标任务不足95%的,不给予奖励。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100%(含)以上的,给予2000元奖励;完成目标任务比例达到95%(含)以上的,给予1500元奖励;完成目标任务比例不足95%的,不给予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确保全面完成我镇的参保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民覆盖,实现“人人参与、共建共享、人人享有”的目标,镇组织成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委副书记、镇长刘博熙担任组长,镇委委员、副镇长陈添法担任副组长,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各村(居)支部书记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公共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日常的工作统筹和数据收集,并每周通报各村(居)的工作进度情况。办公室主任由梁乐荣兼任,办公电话为:7631990。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关注民生、解决民忧”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采取措施,精心组织。本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保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沟通协作、各司其职,深入到各自然村(村民小组)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想方设法让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做到应保尽保,全面完成城乡居民社保各项目标任务。

(三)突出重点,提高效率。一是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参保情况的调查摸底,准确把握群众的参保意愿,全面了解各村(居)委会未参保、未缴费人员的实际情况;二是通过拉横幅、贴海报、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强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发动工作,抓住“参保越早、缴费越少”的解说关键,重点发动16-44周岁符合条件人员参保;三是明确将持有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纳入医保一档的参保对象范围;四是把握政策调整信息,从201811日起,我市基础养老金已从原来的120/月提高到148/月,全力发动60周岁以上未参保人员参保,享受养老待遇;五是做好医保一档缴费标准调整为336/人的答疑工作,如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80/年调整为240/年,住院统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5%调整为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从而有效缓解群众参保抵触情绪,确保参保人顺利参保扣费;六是加强对已参保人员的缴费核查,各村(居)委会要充分调动广大村干部和基层党员的力量,根据我镇下发的《2018年牛江镇城乡养老保险未缴费人员名单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未缴费人员名单》,逐个落实参保未缴费人员的催缴工作;七是做好弱势特定群体的医保一档工作,认真落实“免缴费”方式参保操作;八是指导有关学校做好非我市户籍就读学生的医保一档参保工作。

 

附件:1.2018年牛江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2019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任务分解表

          2.2019年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标准


附件1

 

2018年牛江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

2019年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任务分解表

村(居)委会

养老参保人数

养老缴费人数

医保一档缴费人数

岭  南

1817

1107

2973

龙  湾

1174

647

1530

横  眉

1048

620

1380

黄泥坦

689

418

1060

鹏  昌

1001

569

1266

莲  华

735

429

1063

仕  洞

770

475

1115

马龙塘

978

594

1456

梨  园

1067

705

1687

高  联

750

518

1110

莲  塘

1095

635

1494

昌  梅

1104

654

1280

圩  镇

222

94

1181

合计

12450

7465

18595

注:非本地户籍人员医保一档计入圩镇任务。


附件2

2019年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标准

(以下待遇标准为我市城乡居民2019年度参保缴费后享受的一档待遇标准,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待遇调整以经市政府批准另行公布的为准

 

一、住院待遇(一档)

 

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

医疗机构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住院统筹

500

85%

600

80%

900

65%

1500

40%

30万元

大病保险

起赔标准

1万元

24万元

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起赔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

60%

50%

12万以上

70%

60%

注:1.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下降70%,基金赔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下降80%,基金赔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上述人员不设最高赔付限额。

2.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档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3.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特困供养人员一档住院可以享受零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不含按规定应由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但单位未参保缴费人员),孕产妇享受一档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待遇,由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基金支付费用低于500元的,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

5.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6.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含市内转诊)手续、超时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但不能超过2年,其中先行支付不能超过3年)、超时办理市内非定点和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及本人原因48小时内未办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等情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降低为上述规定标准的50%

7.按周期性结算特殊人群参保人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出入院时间在 90 天以上的,按 90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两个连续周期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即在第一个周期计算起付标准,连续的第二个周期不计算起付标准,新周期重新计算,即第三个周期重新计算起付标准。

8.在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五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户籍所在地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或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长期居住的,如需在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需于诊疗前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五市(区)参保人长期居住(派驻)蓬江、江海两区就医备案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或有效的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户籍所在地不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但在两区长期居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后,按规定住院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按规定标准执行。

9.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的居住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在就医地异地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按我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其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基金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基金支付比例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二、普通门诊待遇(一档)

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

非基层

基层

非基层

70%

240/

 

注:1.仅参加一档的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只可选定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选定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需变更的,应在本年10月至12月办理变更手续。未选定门诊定点机构或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能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门诊定点机构。

 

 

 

 

三、特定病种门诊补助待遇(一档)

序号

类别

特定病种范围

基金累计支付限额

基金支付比例

1

一类

重性精神疾病

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2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

3

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

4

器官移植抗排异

5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6

二类

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2500/

1.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2.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50%

3.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30%

7

重型β地中海贫血

8

血友病

9

三类

慢性肾功能不全(不需透析)

240/

10

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期间)

11

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

12

艾滋病

13

四类

冠心病

180/

14

糖尿病

15

高血压期以上

16

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

17

癫痫

18

帕金森病

19

肝硬化

20

类风湿关节炎

21

肺结核活动期间

22

再生障碍性贫血

23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慢性丙型肝炎除外)

24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25

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重型β地中海贫血除外)

26

系统性红斑狼疮

27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28

儿童孤独症


注:1.上表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是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月度实际基金支付累计额。

2.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月支付限额并增加60元。

3.当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能结转下月使用。

4.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0%,若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5.其中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儿童孤独症仅限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

6.其中肺结核应在我市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重性精神疾病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应在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重性精神疾病在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综合医院精神专科以及经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才予以支付。

7.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参保人只能选择本市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开平市中心医院和恩平市人民医院。

8.禽流感疑似病例参保患者使用奥司他韦(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按药品费用9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需单独开处方和收费,奥司他韦药品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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