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恩平市公安 局(市、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 频次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市公安局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抽查 | 1、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行为; 2、中介机构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含外国签证)或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妨害国(边)境犯罪的行为; | 因私出入境 中介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每年 一次 | 市公安局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 |
市公安局 | 2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1.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2.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每年 一次 | 市公安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2.《关于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49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 |
市公安局 | 3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 | 1.未经许可、备案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2.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3.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5.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6.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7.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 不定期 | 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 |
市公安局 | 4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 |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 2.生产及销售的技防产品,是否具有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3.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情况; 4.省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备案情况。 | 企业、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每年一次 | 市公安局 |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2.《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 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粤公通〔2002〕177号)。 4.《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2号令) | |
市公安局 | 5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备案情况,有无与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建立7*24小时联系查询机制;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对网络用户安全宣传,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网络运行情况; 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发现有害信息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网上监测 | 每年一次 | 市公安局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发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 |
市公安局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置明显的标识,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 | 从事室内娱乐活动的单位、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每年一次 | 市公安局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63号令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2.《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 |
市公安局 | 7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1.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工作; 2.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每年一次 | 市公安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2.《关于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49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 |
市公安局 | 8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1.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登记出售单位的信息及物品数量情况; 2.是否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3.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后的报告情况。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 市公安局 |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 |
市公安局 | 9 | 一般旅馆 | 1.旅业经营旅业的安全条件; 2.旅馆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制度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3.是否有隐瞒发现的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4.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5.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情况; 6.是否如实的将旅客身份证信息录入旅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7.是否利用旅馆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1个月至少抽查2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 市公安局 |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2.《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粤府令第108号); 3.《江门市公安机关旅馆业分级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江公通〔2011〕113号)。 | |
市公安局 | 10 | 典当业 | 1.《特种行业许可证》; 2.典当行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及备案情况; 3.典当行发现典当行不得收当财物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4.典当行查验当户出具当票、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5.典当行是否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1个月至少抽查2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 市公安局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
市公安局 | 11 | 按摩洗浴场所 | 一、是否建立健全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二、场所硬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按摩房内不得设立桑拿蒸汽室等形式的房中房;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物。 (二)按摩房的房门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确保能够由外而内观察室内按摩区域整体情况。 (三)按摩房照明灯的亮度应当能够清晰辨明房内整体情况;按摩房内不得设置可调亮度的照明灯。 (四)按摩房的房门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装置。 (五)按摩服务场所不得设置用于逃避、阻碍日常检查的信号灯、响铃等遥控装置及设施。 三、从业人员是否已登记入册,并报送至公安机关。 四、单位是否存在利用自身服务条件进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 | 单位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 市公安局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主席令第51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 2.《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娱乐服务场所分级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244号)。 3、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9号) | |
市公安局 | 12 |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 1.机动车经营活动及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情况; 2.是否如实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 3.承修机动车的查验、登记情况; 4.是否及时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进行整改; 5.是否有利用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进行走私、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6.是否有从事非法改装、拼(组)装、倒卖机动车。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1个月至少抽查2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 市公安局 |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 |
市公安局 | 13 | 出版业 | 1.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情况; 2.登记承印人基本信息情况; 3.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是否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是否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4.印刷业经营者是否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5.是否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1个月至少抽查2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 市公安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 | |
市公安局 | 14 | 歌舞、游艺场所治安管理 | 1.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情况; 2.从业人员在从业时间统一着装,佩带工作标志情况; 3.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以及遇到的治安问题的营业日志; 4.安排保安人员进行安全巡查情况; 5.是否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条件: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陪侍;赌博;邪教、迷信活动;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活动; 6.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 从事室内娱乐活动的单位、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每年一次 | 市公安局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2008第103号); 3.《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娱乐服务场所分级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244号); 2009年粤府令第132号)。 | |
市公安局 | 15 | 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贮存、运输、使用 | 1.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生产企业备案情况,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及对雷管编码打号情况;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条件、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储存的数量及时间,储存专用仓库条件及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安全设施等;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情况,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资质及购买的品种与数量,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情况备案,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是否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5.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 6.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情况; 7.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采取的安全保管措施及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报告情况; 8.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是否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9.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 企业、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每年一次 | 市公安局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5.《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 6.《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7.《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 8.《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 |
市公安局 | 16 |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及爆破作业管理 | 1.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其爆破作业人员资格; 2.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及进行监理的安全监理企业资质; 3.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项目事先报告情况; 4.爆破作业单位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清退回库及相关情况的记录; 5.实施爆破作业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及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情况; 6.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7.爆破作业项目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开展情况; 8.爆破作业合同、项目备案情况; 9.民爆物品购买、储存、存放情况; 10.使用混装车炸药作业系统的,是否落实具体特殊规定; 11.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12.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 企业、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每年一次 | 市公安局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3.《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 | |
市公安局 | 17 | 印章刻制业 | 公章、税务章刻制企业是否依法及时到公安机关备案 | 企业、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1个月至少抽查3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 市公安局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