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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2015年第10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