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的决定
田府发[2012]6号
关于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的决定
各村委会、村民小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农村“三资”(资产、资源、资金)管理,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必须规范化的要求,更好地管好、用好现有资产、资源和资金,发展壮大村、组乃至全镇经济,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请认真执行。
一、农村“三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大田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大田镇农村集体生产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大田镇农村集体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大田镇村务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避免资产贬值、资源和资金挤占、挪用或浪费。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省有关规定,凡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承包,必须统一使用市制订的合同规范文本,经合法程序签订合同,并经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鉴证、编号、备份、存档。没有使用规范文本签订、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而没办理或者没依据村民自治章程有关规定履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程序的合同,必须到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完善重签手续。凡是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或合同双方权责义务不明晰,承(租)标的物范围不明确,承(租)费用、时限及双方违约责任不清的合同,均视作无效合同处理,双方应有的权益及应负的责任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村、组财务结算必须严格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上级相关规定进行,收入、支出必须使用市统一印制的“恩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定期报账、核销,否则当虚开(发)票据挪用、贪污集体资金论处。
四、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印章的使用必须履行签批手续,禁止违背群众意愿而“公章私用”。
大田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