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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大槐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大槐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恩平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中的大槐镇栏(http://www.enping.gov.cn/zwgk/xxgk_ep/epsdhz/)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信息分类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恩平市大槐镇人民政府班子分工、机构及简称、内设机构信息等。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恩平市大槐镇人民政府、大槐镇党政办公室名义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3)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大槐镇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等。
(4)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恩平市大槐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动态等。
(5)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大槐镇财政预算、决算情况等。
(6)政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大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7)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大槐镇政府人事任免、变动等。
(8)其他。
主要包括:其他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编排体系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大槐镇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大槐镇编制了《大槐镇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方式
大槐镇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大槐镇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enping.gov.cn/zwgk/xxgk_ep/epsdhz/>。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内容
除大槐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向大槐镇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
大槐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提出申请
向大槐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大槐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大槐镇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人向大槐镇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大槐镇提交书面申请。
(3)大槐镇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1)党政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党政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党政办公室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党政办公室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党政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费用。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大槐镇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单位名称:大槐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恩平市大槐镇石及圩侨场路3号
邮政编码:529444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7276513 传 真:7276449
邮箱:epdhzf@163.com
(二)大槐镇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由大槐镇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大槐镇党政办公室。
四、监督方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大槐镇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党政办公室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党政办公室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大槐镇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大槐镇纪委办公室投诉举报。联系电话:7276338,邮政编码:529444,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