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槐镇流入流动人口持证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鼓励流动人口自觉持证生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镇辖区内常住,符合政策生育的,持夫妇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在我市各医疗机构分娩的流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子女出生一个月内主动到镇卫计局办证大厅或现居住地的村(居)领取并填写一式两份的《大槐镇流入流动人口持证生育奖励申请表》,予以奖励。
第三条 持证生育奖励标准:在我市各医疗机构分娩,并于子女出生一个月内主动到镇街卫计局办证大厅或现居住地的村(居)登记人口信息的,予以200元奖励,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领取并填写一式两份的《大槐镇流入流动人口持证生育奖励申请表》。
第四条 流入的流动人口夫妇在登记人口信息后,经调查核实其提供的信息资料准确无误后,由其夫妇其中一人进行签领。
第五条 奖励金由镇财政全额承担,镇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六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奖励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镇纪委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专门设立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在镇财力许可情况下,可在市划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增加标准部分由各镇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