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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园林、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有关城市管理、园林、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有关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负责编制城区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运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市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鉴定,实施对城区市政设施突发事故的抢修和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市政设施进行维护、加固。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对临街建筑物立面容貌、标志标牌、灯光亮化、临街亭棚、停车场点、门面装饰、道路占用、道路开挖、大型室外宣传咨询活动和便民设摊、设点、设流动车及废品收购等实施市容许可审批;负责城市车辆清洗、墙体清洗及环卫作业(建筑渣土作业)等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中转、处理及综合利用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统一规划;负责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对城市移伐树木、占用绿地和临时占用绿地、古树名木保护、城市绿化设计方案等实施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管理园林绿化质量标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城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新建公园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景区(园林)的分类、定级以及园林设施的安全检测工作。

(六)负责全市新市场的开发建设、旧市场的改造、扩建、维修、保养;按商品行业的种类规划市场布局,规范市场商品的摆卖;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集市贸易市场内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城管(城建)监察队伍;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的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理、查处全市园林、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违章行为和违法案件;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各镇城管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协调和业务指导。

(八)负责城市管理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管理。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订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偿服务和服务性收费规定;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环卫、城建监察以及园林绿化经费;负责城市环卫、绿化等重点项目资金的计划编制和使用管理;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预算。

(九)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论证;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市场设置及建设的方案论证、竣工交接验收工作;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水处理及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论证、审核。

(十)组织城市管理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以及各项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

(十一)指导、检查直属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搞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及领导班子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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