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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职权清理目录表
职权类别 | 版块码 | 项目编码 | 序号 | 行政强制对象 | 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权属划分 | 权属说明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调整或保留意见及理由 | 组员初审意见 | 小组一审意见 | 小组二审意见 | 联席会议意见 | 部门意见 | 是否与佛山市清单项目对应 | 备注 |
市级和县级共有事项 | ||||||||||||||||||||
行政强制 | ||||||||||||||||||||
市级单独行使事项 | ||||||||||||||||||||
县级单独行使事项 | ||||||||||||||||||||
行政强制 | 62 | 1 |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 恩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城监大队 |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2000年4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4月21日广东省建设厅公布 |
规章设定 | 县级专属 | 县级管理 |
调整 理由:1、自《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关于强制拆除的规定已失效,建议由规划或住建部门查处。2、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有违反规划的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前始终需要规划部门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