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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主体(征收人):恩平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恩城街道办事处实施)。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黄瑞娟、莫结嫦、莫结兰、莫乙科。

  因被征收人未在恩平市人民政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恩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明:恩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7日印发《恩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恩府告〔2024〕6号),决定对恩平市锦江新城北区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实施征收,其中,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包含在征收范围内。经查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黄瑞娟、莫结嫦、莫结兰、莫乙科,建筑面积203.7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已多次协商,但被征收人未在限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证恩平市锦江新城北区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实施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恩平市锦江新城北区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恩府〔2023〕59号)有关要求,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照征收实施方案征收。

  二、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用: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进行货币补偿;

  根据江门市中望德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德恒房评【2024】NP1001号),以2024年6月7日为评估时点,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00190.3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及《恩平市锦江新城北区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方案》补偿标准:面积100 平方米以下补偿 2000元/户,100至 200 平方米 补助 4000元/户,200 平方米以上补助6000 元/户。经初步核定本次征收搬迁补偿建筑面积合计283.54㎡(其中混凝土框架结构房2层共193.44㎡、砖墙水泥顶房1层10.35㎡、砖墙铁皮顶结构棚房42㎡、砖墙瓦顶房29㎡、砖墙石棉瓦顶房8.75㎡),住宅搬迁补助费合计人民币6000元。

  关于本次《恩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涉及的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评估总价值、住宅搬迁补助费合计人民币706190.3元,征收人在被征收人搬迁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上述的货币补偿费用相关事项。

  三、限被征收人黄瑞娟、莫结嫦、莫结兰、莫乙科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与征收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将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腾空移交给征收实施主体拆除(联系地址: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司徒艺兴,联系电话:7817545、7818223)。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征收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恩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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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市政府印发文件选登

  房屋征收主体(征收人):恩平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恩城街道办事处实施)。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黄瑞娟、莫结嫦、莫结兰、莫乙科。

  因被征收人未在恩平市人民政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恩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明:恩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7日印发《恩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恩府告〔2024〕6号),决定对恩平市锦江新城北区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实施征收,其中,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包含在征收范围内。经查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黄瑞娟、莫结嫦、莫结兰、莫乙科,建筑面积203.7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已多次协商,但被征收人未在限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证恩平市锦江新城北区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实施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恩平市锦江新城北区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恩府〔2023〕59号)有关要求,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照征收实施方案征收。

  二、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用: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进行货币补偿;

  根据江门市中望德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德恒房评【2024】NP1001号),以2024年6月7日为评估时点,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00190.3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及《恩平市锦江新城北区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方案》补偿标准:面积100 平方米以下补偿 2000元/户,100至 200 平方米 补助 4000元/户,200 平方米以上补助6000 元/户。经初步核定本次征收搬迁补偿建筑面积合计283.54㎡(其中混凝土框架结构房2层共193.44㎡、砖墙水泥顶房1层10.35㎡、砖墙铁皮顶结构棚房42㎡、砖墙瓦顶房29㎡、砖墙石棉瓦顶房8.75㎡),住宅搬迁补助费合计人民币6000元。

  关于本次《恩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涉及的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评估总价值、住宅搬迁补助费合计人民币706190.3元,征收人在被征收人搬迁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上述的货币补偿费用相关事项。

  三、限被征收人黄瑞娟、莫结嫦、莫结兰、莫乙科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与征收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将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飞鹅塘的11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周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腾空移交给征收实施主体拆除(联系地址: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司徒艺兴,联系电话:7817545、7818223)。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征收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恩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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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5-04-09